中国报道讯(邓小保 易清刚 报道)6月1日,四川省南江法院正直法庭在审理原告卢某、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质证环节,被告刘某某当庭撕毁原告出示的金额为50万元的收条原件,试图毁灭证据,逃避法律的制裁。经承办法官及时阻止并从刘某某手中夺回,才未导致该证据彻底灭失。
刘某某毁坏证据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法庭的审理秩序,并给案件的审理工作造成了困难,影响十分恶劣。为了严肃纪律,承办法官当庭对刘某某进行了训诫。经过承办法官的批评教育以及耐心的释法说理,刘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恳地向承办法官道歉并写下书面检讨。
6月7日,南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再结合刘某某的认错态度以及其情节轻重,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被告刘某某因自己一时的冲动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当庭撕毁,妄图逃避法律责任,殊不知被撕毁的证据原件因承办法官及时阻止尚可恢复原状,不仅不影响证据的效力,反而给自身招来一纸罚款决定书。
刘某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一违反了法庭规则,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法官被迫休庭处理;其二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责任编辑: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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