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邓小保 林园芬 报道)近日,四川省南江法院长赤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未付清店铺转让费引起的合同纠纷,义务人当庭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2019年,因熊某某转行,将其经营的台球店铺转让给代某某,代某某支付部分款项后,下欠9000元无钱支付,两次向熊某某出具条据,最后承诺在2021年年底付清。付款期限届满,代某某却如同“人间蒸发”,熊某某无奈只能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寻人: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长赤法庭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代某某,电话却始终无法接通,通过协查也未取得其有效的联系方式,致电当地村委会得到回复:被告及其家人长期在外务工,多年未回家,亦无法联系,案件一度陷入僵局。若确属无法联系,法院只能依法进行公告送达。为寻求新的突破口,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前往被告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多方调查,终于取得了被告家属的联系方式。
法院调解:经过与被告家属耐心解释,被告代某某主动电话联系法官,表示愿意支付,只是双方口头约定的店铺附属设施不能搬走给其造成了损失,同时自身受伤加上疫情原因,一时无力给付全部欠款。通过法官耐心引导,向双方告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终双方均同意以现金支付加实物返还的调解方案,被告当庭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被告积极主动应诉,这不仅是被告的义务,更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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