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张立 报道)近日,在湖南省湘乡市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简报中,湘乡市河长制工作的具体做法被“点赞”。我们一起来看湘乡市河长制工作有哪些好的经验做法!
这份工作简报提到,为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履职意识,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湘乡市制定出台了《湘乡市河长制工作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河长制工作问责追究由市总河长领导。问责对象为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危害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及各级河长、市河长制成员单位及其负责人。《办法》规定,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问责方式包括责令相关责任单位作出方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界面谈话以及纪律处分。
《办法》明确了四类问责情形:一是对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执行不力,存在庸、懒、散等行为;对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及市河长办要求和批示、交办落实不力而造成河库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不力,运作机制效率低下,作用难以发挥的。二是在水资源保护、水城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中发现问题后不积极主动协调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经督办或通报后仍无实质性进展的;由于主观原因,不能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违法行为的。三是在河库保护管理规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河(库)源头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水体污染防治、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河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水城岸线及采砂管理、行政监管与执法、河库保护管理制度及执行相关法规等工作中,未能有效履行职责造成河库环境受到危害,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四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据悉,这也是湖南省首个县级河长制工作问责办法,湘乡市落实“河长制”动真格,把责任“实”起来,还百姓一河清水!
责任编辑: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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