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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污染环境案”宣判 5名当事人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9-06-05 18:59:52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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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道讯(张立 王疆南 刘婷 报道)6月5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12.20污染环境案”在雨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作出判决。

2017年12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在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原湘潭锰矿红旗矿区荒山(俗称“鬼坳里”)发现三处地方随意堆放着大量铁桶装工业废物,堆放位置无任何防渗防漏和遮盖措施,部分铁桶已出现破裂或锈蚀,其中的油状、胶状物质发生泄漏,已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这批工业废物的来源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冒用湖南某专业环保公司身份,非法承接娄底一家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产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安排危险品货运司机将该公司大量危险废物分4批次转运至湘潭锰矿地区,再由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安排分别非法倾倒在雨湖区鹤岭镇原湘潭锰矿废弃油库和红旗矿区荒山。

综上,雨湖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盛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邹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免予刑事处罚。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雨湖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的宣判具有标志性意义,那些漠视环境保护,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雨湖分局也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保护雨湖区的碧水蓝天!

责任编辑: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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