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邓小保 赖勇 报道)近日,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赵某某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
2014年3月11日,南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诉称,1996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1998年10月,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同居后一度时期,双方关系相处较好,后来被告性格逐步变得暴躁,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处理子女的抚养及依法分割双方的财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隐瞒了与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事实,并且伪造了证人证言,最终导致该案判决出现错误。
原告赵某某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其已存在婚姻登记档案,不予办理。原告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再审, 并提供新证据:赵某某与黄某某的结婚登记档案,证明赵某某与黄某某系合法夫妻。经审查,由于赵某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导致人民法院判决出现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罚款1万元。经过法官的教育,赵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交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干扰了案件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矛盾扩大、诉讼周期延长,还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恶意伪造证据的行为,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诉讼参与人应提高法律意识,诚信诉讼,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视法律规定,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捏造案件事实、制作伪证,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责任编辑:刘霞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