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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纠纷,慎保全,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4-06-22 01:08:24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邓小保 陈小伟 报道 通讯员 王志 周奕 谭舒婷)“原以为他们一直不履行判决,之后还要走执行程序,没想到法官在判决后还在继续做工作,让我能够顺利拿到赔偿款,真是太感谢了!”近日,在当事人接待室,当事人周某激动地说道。

前案中,周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贵州旅游团。旅游行程第一天,该旅游团地接社在贵州雷山县某餐厅安排用餐,因餐厅地面湿滑,周某在用餐时摔倒受伤,经鉴定,属十级伤残。周某认为组织社、地接社和某餐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多次索赔均被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家旅行社和餐厅共同赔偿其损失,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两家旅行社了解情况,得知两家旅行社均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且组织社还为周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到冻结三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秉承“慎保”“纠纷不衍生,案结即事了”的原则,法院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同时就保险公司履行能力、财产保全申请费用、被告经营状况等向周某进行详细分析,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讲解下,周某放弃申请财产保全。

案件审理阶段,因被告某餐厅经营者李某未到庭,法院调解未成功,为防止久调不决,遂对案件依法判决。判决生效后,两家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某餐厅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

案结不是审理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为真正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承办法官判后继续跟踪处理案件,多次与餐厅经营者李某沟通协调,仔细分析案件事实,阐释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其餐厅经营及本人的影响,劝导李某积极主动履行。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李某与周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两次还清赔偿款,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10万元。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审慎使用财产保全措施,积极通过判后答疑释理促进和解,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实质性的化解,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石鼓法院将继续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强化实质解纷力度,真正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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