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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纠纷,慎保全,促调解

发布时间:2024-07-26 15:18:29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张立 报道 通讯员 田英姿)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通过“云上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涉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及时高效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0年8月18日,原告株洲某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用株洲某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的施工升降机6台用于项目施工。2021年9月4日,双方对账后确认产生租赁费用759930元,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续支付部分租赁费用后,仍余欠160215元未支付,株洲某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该案由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管辖,民一庭承办法官察看卷宗时发现原告曾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出过财产保全申请。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原告是否已经进行财产保全或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并告知其被告具备偿还能力,询问原告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同时承办法官认为如若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告的资金流产生影响,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遂联系被告询问案件相关情况、调解意愿,告知其如若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会产生的后果,希望被告能主动与对方进行协商。

后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原告向承办法官重新邮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承办法官收到申请材料后研判案情,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秉承“慎保”“纠纷不衍生,案结即事了”的原则,多次与被告电话沟通,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被告愿意在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余欠租赁费用并支付部分资金占用利息。

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系外地企业,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调解,决定通过“云上法庭”平台进行在线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背靠背”方式迅速明确了双方的调解意向,原告主动放弃了财产保全申请,愿意给予对方一定履行期,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

保障企业能够继续生产经营,不仅有助于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保护企业生存发展,也将惠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湘乡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审慎使用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释明“放水养鱼”的道理,尽量引导双方协商解决矛盾纠纷。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实现了在法治框架下为企业松绑,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助力其恢复生产经营,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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