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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执行异议权有风险——湘乡法院发出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4-12-03 14:23:0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

《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中国报道讯(张立 报道 通讯员 周英姿)为进一步遏制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拖延、阻碍、规避执行等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详细梳理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于2024年11月21日发出了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湘乡市人民法院在审查异议人(案外人)龚某与申请执行人左某执行异议一案中,发现龚某先后两次针对同一执行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存在滥用异议权情形后,对其予以训诫。为有效遏制和预防滥用执行异议权行为,湘乡市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向异议人发出了《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滥用异议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异议人签署《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因滥用权力和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其更加审慎、理性地行使执行异议权。

执行异议权设定的本意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因执行行为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如滥用该权利,恶意阻碍法院执行,将极大损害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湘乡市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继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源头治理,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提升执行案件办理效率,确保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合法权益,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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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情形:

1、在调查、听证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正当、合理解释的;

2、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

3、伪造代理手续或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的;

4、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贷、债务担保、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的;

5、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的;

6、以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不符合排除执行的审查要件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经释明或书面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然坚持提出执行异议的;

7、对同一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反复提出执行异议或以不同异议人名义相继提出执行异议的;以同一事由对不同阶段的执行行为先后提出异议的;

8、当事人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虚构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债务提起执行异议的;

9、其他滥用执行异议权阻碍执行的行为。

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他人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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