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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消”?No!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债务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04-16 16:40:35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2025年3月,湖南省湘乡法院受理了第一起申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判决指定湘乡市民政局为被继承人甘某某的遗产管理人。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实施以来,湘乡法院首例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甘某某因病离世,留下了遗产和多笔债务。甘某某离世后,甘某某的其他债权人曾向其继承人甘某一、甘某二、甘某三主张债权,而甘某一、甘某二、甘某三均表示甘某某生前已离婚,甘某某的父母均已去世,三人作为甘某某的继承人向本院出具了书面说明,明确表示放弃对甘某某的遗产的继承。在此情形下,甘某某遗产的处置及债务化解问题陷入执行僵局。为破此困境,湘乡法院的法官对甘某某相关卷宗材料仔细审阅,并向甘某某的债权人建议了解决途径,即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来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甘某某生前立有遗嘱,亦无线索表明甘某某生前留有遗赠抚养协议,甘某某的继承人又均明确表示放弃对甘某某的遗产的继承。此时,甘某某的遗产即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为甘某某指定一个遗产管理人具有应当性和紧迫性。本案申请人成某某与甘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湘乡市民政局作为甘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适宜性及权威性较高。成某某申请指定湘乡市民政局作为甘某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判决:指定湘乡市民政局为甘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法

《民法典》实施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呈现空白状态。《民法典》首次规定在被继承人的财产无继承人时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于管理和保全遗产价值、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湘乡法院的本次审判,为当事人解决了执行的难题,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在下一步工作中,湘乡法院将继续把遗产管理人等制度落实到位,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司法的柔情和温度。同时,加强府院联动,强化司法便民与政务服务的有机衔接,助力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张立 刘健)

责任编辑: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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