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邓小保 李凤玲 报道)“法官,我们当时买这个房子是为了结婚用的,现在娃都快上学了,我们还没拿到房子”原告在法庭上向法官这样哭诉着。
2015年8月23日,原告岳某与被告四川南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纳购房款,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房,原告一家人至今还在租房居住。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
该案原告行使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承办法官陈平考虑到,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该如何维护原告一家人的权利,考虑到这一点,立即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历时一天的调解,最终开发商愿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30余万元。
在拿到调解书后,原告连连向法官道谢:快三年了,感谢法官为我们主持公道。
责任编辑: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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