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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江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9-12-25 02:41:42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邓小保 毛丽 报道)12月6日,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南江县首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柳某、卜某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柳某、黄某、卜某、艾某都曾在成都市鑫连鑫担保公司从事质押车辆逾期收车业务,并在公司解散后仍旧以收车获取报酬为业。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柳某受徐某、杨某的委托,先后三次带领艾某、卜某、黄某等人到阆中、双流、南江等地采用强制手段将他人车辆开走交给委托人,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柳某为纠集者,被告人艾某、卜某、黄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等5人采用非法手段将他人车辆强行开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集团犯罪中,被告人柳某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艾某、卜某、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柳某等5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杨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南江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柳某等6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南江县人民法院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与决心,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打击和震撼了黑恶势力犯罪,忠诚履实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和谐、富强、文明的新南江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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