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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老人起纷争 法官上门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9-01-20 19:15:38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邓小保 报道)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曾口法庭法官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不到24小时便快速调处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1月14日下午,家住巴州区曾口镇吉公村的86岁老人张某华,一纸诉状将膝下的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1964年,张某华与李某珍经人介绍相识并定亲(当时李某珍系二婚,已生育两女,大女儿已成年,二女儿张某方刚满3周岁)。原告夫妇于1971年12月,生育长子张某甲;1973年10月,生育次子张某乙。三个子女均由张某华夫妇抚养成年。2013年,李老太因病去世。张大爷随张某甲生活。2017年9月,张某甲以自己已经履行4年赡养义务,现应由张某乙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张大爷送回老家独自居住,由于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也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基本靠邻居施舍,饱一顿饥一顿。邻居实在看不下去,便通知张某乙回家赡养老人,谁知张某乙赡养了一年半后,也认为不该由其独自履行赡养义务,两兄弟因老人的赡养问题相互推诿、发生争执,经村委会调解劝导未果,张某华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曾口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本着家事审判优先立案优先调解的原则,第一时间开通绿色立案通道并迅速与老人的三个子女取得联系,力争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尽快化解矛盾纠纷。

1月15日上午,因考虑到张某华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承办法官陈泓燕将调解现场搬到了张某华家门口。

在近两个小时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讲情理、明法理,耐心教育、规劝三个子女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最终,双方对老人的生活、居住场所、医疗费用及护理责任等自愿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原告张某华由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按季度轮流履行赡养义务。

张大爷和三个子女均在该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至此,该起赡养纠纷案件从立案到成功调解结案不到24小时。张大爷连声对陈泓燕一行表示感谢:“感谢法院,你们对我的事情这么上心,没想到这么快就调解成功了!”

此次调解既为老人提供了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帮助,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院坝调解的方式,给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取得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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