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今后企业排污必须持有“身份证”
中国报道讯(张立 报道)3月1日起,国务院签署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有什么新变化,对湘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带来哪些积极影响?日前,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明确“按证排污、按证监管”
该负责人介绍,多年来,我国一直加强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从整体来看,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但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为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按证排污、按证监管”的管理模式,明确排污许可证法律地位,划定排污许可管理权限。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的‘排污身份证’,所有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这名负责人表示,《条例》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
亮点二是,《条例》设专章就“监督检查”作出了详细规定,解决了困扰环境执法机构多年的执法手段使用和执法证据认定问题,为今后固定源排污监管的环境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条例》引入社会监督,为形成监管合力创造了条件。”这名负责人称,建立企业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可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
惩治违法行为,最高罚100万元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排污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对无证排污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这名负责人认为,《条例》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从严处理,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将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将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据悉,湘潭市去年7月底前提前两个月实现了全市4493家企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下一步将严格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不折不扣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探索实行“一证式”管理。
为确保全市排污单位按证排污,市生态环境部门提醒广大企事业单位:依法领证、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办理变更延续手续,凡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单位须按期整改。如果排污单位未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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